mdr由指令升級成為了法規,很多物品、商品都是需要進行mdr認證并通過后才可以出口至國外市場,如今的法規提高了對歐盟成員的約束力,具有約束性,法規對很多義務都有了更為明確且具體的一個描述,與之前的相比有了較大的一個改進與變動。其中也提到了關于經濟運營商的各方義務,這是之前沒有明確指定的,下面就來為大家詳細了解一下法規中這方面的內容與介紹。
法規在I章2條定義中提出了“經濟運營商”的概念,經濟運營商是指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以及任何對系統或手術包類器械進行組合或清毒并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在符合法規規定情況下負責器械生產(包括組合等)、銷售及上市后運營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規首先規定了制造商的義務,涵蓋生產、合規、上市后監管的產品全生命周期,但法規同時規定,經銷商、進口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向市場提供以其名字、注冊商標命名的醫療器械時應承擔制造商相應的義務,也包括變更相應器械預期用途或變更其他影響其符合性的事項的情況。在上市后監管要求中,經濟運營商同時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新的mdr法規對于制造商的要求更為細化,所以在實施后各方面應該先清楚自身的職責和義務,隨后才可以井然有序的展開各種生產計劃和活動等。大家若想了解mdr認證的流程步驟,或是對此方面的知識有一個更加深入的了解,歡迎來像我們進行咨詢。微珂醫藥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專業從事醫療器械定制式法規及注冊咨詢服務,在業界也是廣受好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