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醫療機械的發展已經遠遠超過以前了,更多生產廠家不僅可以做好國內的產品也開始逐漸走上國際,對外出售器械了。那么大家都知道如果要出口相關產品需要進行fda注冊,那么你們知道嗎,有些醫療器械可不止要做fda注冊哦,可能還要進行510(k)的申請。那么具體什么情況下要去申請,申請前又該注意什么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給您講講。
絕大多數情況下,申請前一定要明確產品是否被fda認定為醫療器械,上市的產品是否有美國強制性標準,產品又是不是符合標準。在這之后如果您的產品要做510(k)那么也請您考慮是否確實需要提交,什么時候,怎么提交,提交什么類的申請。
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510(K):
1.如果設備制造商將未完成的設備出售給另一家公司進行進一步處理,包括其他公司組裝設備的部件,則無需提交510(K)。但是,如果生產的零件作為替換零件直接出售給后面的用戶,則需要510(K)。
2.如果制造的設備不在市場上或未在商業上銷售,則不需要510(K)評估或檢查設備。這包括臨床評估。如果正在生產的設備用于臨床試驗,則可能需要遵守研究工具寬恕(IDE)規定。
3.如果您分銷該國其他公司生產的設備,代理商無需提交510(K)。代理可以將“由ABC公司分發”標簽粘貼到設備并將其出售給后面的用戶而不提交510(K)。
4.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設備的現有標簽或條件沒有顯著變化,則重新包裝商或重新貼牌商不需要提交510(K)。
5.如果設備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列出,除非改進或使用的目的發生變化,否則不會提交510(K)文件。這些樂器被稱為“格蘭德”。
6.如果您是外國制造設備的進來商,在下列情況下您無需提交510(K):
1)510(K)已由外國制造商提交并批準上市;
2)510(k)已由進商代表外國制造商提交并批準上市。如果進商代表外國制造商提交510(k),則從同一外國制造商(510(k)持有人)進來的相同設備的所有其他進商無需提交該設備的510(k)文件。
某些I類或II類設備在首次上市時不能提交510(k)。一類和二類特赦裝置的規格可在醫療器械特赦中找到。
在下列情況下需要510(k):
(一)首次業務分布(上市)。1976年5月28日(FD&C法案醫療器械修改的有效日期)之后,任何希望在美國銷售醫療器械的人必須在器械上市前至少90天提交510(k)份申請。如果設備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未被貴公司上市,則需要510(k)。
2)列出的設備的不同目的。 510(K)規范(21 CFR 807)要求在使用目的的重大變化時需要上市前通知。使用目的在設備聲明或廣告中說明。但是,如果所有使用意圖都發生變化,則大多數變更需要提交510(K)。
3)所列設備的更改或改進,如果此更改可能嚴重影響設備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申請人有責任確定改進是否會嚴重影響設備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無論得出什么結論,都會做出記錄。該記錄可以反映在設備主記錄中,并且控制記錄根據醫療設備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而改變。如果被問到,申請人可以證明對變更進行了評估。對現有設備的更改或修改會嚴重影響設備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或設備列表的指導方針是新的或不同的,需要提交新的完整的510(K)文件。
以上就是小編想告訴大家的要點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不論您的產品是否需要進行510(k)的申請,也都請大家將產品走向國際時先進行fda注冊。這不僅使大家更放心的去購買,也利于打開您產品的名聲,如果您還是不太清楚的話,歡迎致電我們微珂的電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