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珂最新解讀:2021.10.14,歐洲傳來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新法規IVDR延期提案。提案修正了(EU)2017/746法規第110條(過渡性條款)對IVDD到IVD過渡期的規定,給予低風險等級器械相對更長的過渡期,并將現有由公告機構監管發證的IVD產品的過渡期延長,到2025年5月26日。
雖然是草案,但對于IVD行業制造商依然是極大的利好消息。提案更加合理的重新規劃了不同風險等級IVD產品的最晚過渡要求,重點針對高風險(指在IVDR法規下分類為Class D)的過渡要求。
草案原文件截圖如下:
該委員會的提案表示:
一方面,新冠病毒大流行證實了歐盟需要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建立健全的監管框架。另一方面,新冠病毒大流行及相關的公共衛生危機給法規 (EU) 2017/746 的實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額外挑戰。這些特殊情況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衛生機構、公告機構、制造商和其他經濟運營商提供大量額外資源,以增加至關重要的醫療診斷的可用性。
具體各類產品的期限如下:
①對于原由公告機構發證的產品(Self-testing,List B,List A),最晚使用期限至2025.5.26。
②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類的產品,如果在IVDR中分類為D類,最晚須于2025.5.26取得IVDR證書。如新冠病毒診斷試劑。
③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類的產品,如果在IVDR中分類為C類,最晚須于2026.5.26取得IVDR證書。如基因篩查,腫瘤篩查,等。
④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類的產品,如果在IVDR中分類為B類,最晚須于2027.5.26取得IVDR證書。如,流感病毒,等。
⑤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類的產品,如果在IVDR中分類為A類滅菌,最晚須于2027.5.26取得IVDR證書。
⑥在IVDR下分類為Class A不在延長范圍,仍需在2022年5月26日以Self-declaration符合(EU)2017/746要求。
官方消息原文如下: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md_newregulations/docs/md_2017-746-regulation_2021-amendment_en.pdf